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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98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、免稅額、標準扣除額、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、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

 

財政部近日公告98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、免稅額、標準扣除額、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、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,除課稅級距金額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外,其餘均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,將按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,上開額度及級距金額如下:

 

一、 免稅額:每人82,000元;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、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,其免稅額為123,000元。

 

二、標準扣除額: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,000元;有配偶者扣除152,000元。

 

三、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: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,000元為限。

 

四、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:每人每年扣除104,000元。

 

五、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:

財政部公告98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表:

級別 ~  稅率  ~  課稅級距(單位:元)

1  ~  6% ~  0 - 410,000

2  ~ 13% ~  410,001 - 1,090,000

3  ~ 21% ~ 1,090,001 - 2,180,000

4  ~ 30% ~ 2,180,001 - 4,090,000

5  ~ 40% ~ 4,090,001以上

上述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經轉換成速算公式如下表:

98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一覽表

全年綜合所得淨額 X 累進稅率 - 累進差額 = 應納稅額(單位:元)

全年應納稅額 =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 X 累進稅率–累進差額

上述98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,對於所有納稅義務人於985月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均可適用。

延伸文章: <http://www..nowtaxes.com.tw/node/56> 綜合所得稅

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親屬間關係及條件一覽表

 

六、 退職所得(財政部97122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69880號令):

1.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,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:

(1) 一次領取總額在169,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,所得額為0

(2) 超過169,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,未達339,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,以其半數為所得額。

(3) 超過339,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,全數為所得額。

2.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,以全年領取總額,減除733,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。

   舉例說明,陳先生98110日自甲公司退休,他在甲公司的服務年資為20年,退休時領取一次退休金2,000,000元,此筆退休金因一次領取總額在 3,380,000169,000×20年)元以下,故所得額為0。相同案情,若陳先生領取之一次退休金為8,000,000元,則此筆退休金應課稅所得額為2,920,000 【﹝339,000×20169,000×20﹞÷2+﹝8,000,000-(339,000×20)﹞=2,920,000】元。

 

財政部特別呼籲,常有扣繳單位以實際給付金額填發扣繳憑單,而未將定額免稅金額自實際給付金額中扣除,請各公私立機關、團體、事業扣繳義務人注意,正確計算退休人員退職所得免稅金額,以維護退休人員權益!又退休人員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,應按給付總額減除免稅金額後之餘額扣取6%稅款,退休人員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,則應按給付總額減除免稅金額後之餘額扣取20%稅款,請扣繳義務人一併注意配合辦理。

 

財政部表示,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、第5條之11項及第14條第4項規定,綜合所得稅免稅額、標準扣除額、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、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,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%以上時,按上漲程度調整之,課稅級距之金額則遇上漲累計達10%時,按上漲程度調整之。

 

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95年度,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99.02(行政院主計處發布9311月至9410月止12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之平均數),與98年度適用之指數105.119611月至9710月止12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之平均數)相較,上漲6.15%。至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調高標準扣除額、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修正草案,業經 總統971226日令修正公布,並自9711日起適用,故以97年度為上次調整年度,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1.129511月至9610月止12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之平均數),與98年度適用之指數105.11相較,上漲3.95%,均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,爰依上揭稅法規定予以調整。

 

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96年度,適用之物價指數99.929411月至9510月止12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之平均數),與98年度適用之指數105.11相較,上漲5.19%,亦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,爰依上揭稅法規定予以調整。

 

至於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97年度,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1.12,與98年度適用之指數105.11相較,上漲3.95%,未達10%,免予調整。

 

財政部進一步說明,上述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金額之調整,係依所得稅法規定之機制調整,納稅義務人於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均可適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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